关于公开征求《乐清市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2018-06-27 浏览次数:   来源: 市财政局(地税局、国资办) 字体:[ ]

现将乐清市财政局起草的《乐清市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及广大市民在201874日前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

电子信箱:45947957@qq.com

联系电话:0577-57571303

联系人:李特

 

附件:乐清市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乐清市财政局

                                           2018627

 

 

 

        附件:

 

乐清市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

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的资金管理,强化项目的基础管理工作,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规范支出行为,根据《浙江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和《乐清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实施方案(试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建设补助资金是指涉及项目工程咨询代理、环境影响评价、勘察设计、招投标、工程监理等经费;水源工程、净水工程、水厂配套设施、输水工程、信息化管理系统、到户配水管网工程等建设资金。以上范围的补助比例为70%,上不封顶。水质在线监测系统补助100%。资金来源为乐清市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建设补助资金管理适用于列入乐清市2018-2020年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建设计划的项目。

第四条 各乡镇街道成立领导小组并确定专职农村供水管理人员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的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  工程建设根据《乐清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实施办法(试行)》规定以受益村为业主,业主单位成立工程建设监督小组,自行组织委托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咨询、代理等。

第二章 资金的下达和使用

第六条 需建设的单位根据《乐清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实施方案(试行)》规定向市财政局和市市政公用建设局申报计划。申报材料包括:1.村双委拟定项目方案的会议记录;2.项目实施方案(包括项目的建设方案、投资概算、资金来源、完成时限);3.拟建项目地点实地照片(若干张);4.拟建项目方案公示照片;5.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包括筹资筹劳标准等);6.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申请表(格式);7.工程设计图纸;8.工程预算书;9.筹资筹劳清册(格式);10.捐赠花名册(格式);11.项目公示情况表(格式);12.水质检测报告;13.村供水管理小组人员名单;14.确定村供水管理小组的会议记录;15.水费收缴制度;16.确定通过水费收缴制度的村民代表会议记录;17.水费收缴制度公示及公示张贴照片。

第七条 市财政局和市市政公用建设局对申报材料中的工程设计方案和工程概算进行审查,其他内容按《乐清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实施方案(试行)》规定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市财政局和市市政公用建设局联合发文下达建设任务和奖补计划。

第八条  财政奖补资金拨付按《乐清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实施方案(试行)》规定进行拨付。

第九条  实行工程进度月报制度。各乡镇街道应指定专人负责,于每月25日前将本月建设进度情况报市市政公用建设局。市市政公用建设局按照进度情况对每个项目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条 工程完工业主单位预验收后,及时上报乡镇街要求验收。验收由乡镇街道组织,联合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工程质量必须符合设计和相关验收规范要求。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和市市政公用建设局统一组织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的竣工决算审核。

 

第三章 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的相关文件资料、竣工资料应报市财政局和市市政公用建设局备案。

第十三条 工程竣工决算无特殊理由逾期不报,影响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全面完成,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业主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  其他资金监督检查及考核验收要求根据《乐清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实施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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